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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电视剧固定收益投资,能否因未发行而免除回款义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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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31 06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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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电视剧固定收益投资,能否因未发行而免除回款义务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当事人联合投资电视剧,合同赋予一方获得固定收益的权利,即约定期限届满时,该方当事人可以收回投资且取得固定收益。但期限届满时电视剧并未发行甚至尚未制作完成,在无收入产生时是否影响该方当事人的回款权?
2021年1月30日,甲、乙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合同,约定双方对电视剧共同投资,乙投资600万,由甲负责制作及发行。发行收益分配条款约定:1.双方共同确认的收益为:该剧国内销售总额扣除15%发行费(其中包括发行费用9.4%及相关税金5.6%)后的资金,该剧海外销售总额扣除20%发行费后的资金。2.该剧的所有发行收益,在扣除该剧3,500万元制作成本后,优先支付乙的投资款及不低于15%的收益,共计人民币690万元整。待双方各自收回实际投资后,按投资比例分享系争电视剧全部收益。3.若2022年1月8日前,该剧投资回收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投资款及15%的投资收益即690万元,甲向乙返还690万元或差额部分。签约后,乙依约支付了投资款,但该剧未在2022年1月8日发行,甲以该剧未发行无实际收益等理由拒绝向乙支付690万元投资款及收益。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向其支付投资款及收益690万?
首先,涉案合同约定,“若2022年1月30日前,该剧投资回收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投资款及15%的投资收益即690万元,甲向乙返还690万元或差额部分”,该条实际上约定了甲对乙的保底承诺,基于该约定,甲保证乙在签约后1年内能够收回投资600万元并且获得90万的固定收益,若届时回款不足或者无回款,由甲负责支付该投资款及收益。反之,如果该剧在该期限内完成发行且产生收益,而发行收益高于690万元,则发行回款中直接返还乙690万元,甲无需承担保证责任。甲实际上对乙承担了担保义务,确保在一年期内乙能收回690万元。据此,乙请求甲支付690万元,具有合同依据。
其次,因为在一年期内该剧回款是否能够高于690万元具有不确定性,故而是否需要甲履行保证义务也有不确定性,乙的该项义务的发生也有不确定性。涉案合同发行收益分配条款第3项约定,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条款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,自条件成就时生效。涉案条款约定在一年期内该剧投资回收款项不足以支付690万元,甲应履行偿付义务。故前述约定为所附条件。因一年期该剧未发行,无投资回款,约定条件已经成就,甲应该履行偿付义务。
再次,甲以该剧未发行,无收益产生作为拒付理由,但是,第一,涉案合同对所附条件有明确约定,所附条件中未包含若该剧未发行,无发行收益时可免除担保责任的内容,甲的该项抗辩没有事实依据;第二,涉案合同分配条款第3项约定有两种情形,甲向乙返还690万元或差额部分,返还差额的部分是指在约定期限内该剧发行且产生收益,但不足690万元,应由甲补足差额;返还690万元,则是指该剧未在约定期限内发行,未产生收益时,甲承担向乙支付690万元的义务。第三,甲乙确认该条内容的目的,系为免除乙的投资风险,确保乙能在一年期内收回投资且能获取15%的固定收益。所要规避及免除的风险,主要是该剧发行不能及发行不佳两种情形。未在约定期限内发行正是乙要规避的风险之一。前述约定包含对涉案情形的设定。基于其约定目的,也可支持乙的主张。
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(2018)沪010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